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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5-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盛源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10

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盛源行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桂通诚律意字(2017)001-1号

电话/传真:0771-5520114

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3号盈都·东盟时代广场1号楼5楼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盛源行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桂通诚律意字(2017)001-1号

致:广西盛源行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接受广西盛源行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行”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廖国靖、陈青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和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有效的及全面的,有关文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之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广西盛源行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7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7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广西盛源行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广西盛源行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和审议事项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于2017年5月

10日在柳州市三中路45号龙都3号楼103室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

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世逸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截至2017年5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2名,代表股份1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过半数的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也未对未列入《会议通知》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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