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25
公告编号:2019-041
证券代码:838677 证券简称:奥莎动力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9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9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太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平安、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汉军、黄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汉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徐太平意图增资入股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2月向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汇款合计 200 万元。因被告迟迟未
公告编号:2019-041
完成股权确认手续,徐太平就本次新增股本认购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其投资款及利息。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原告的增资扩股款人民币2,000,000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李汉军、黄艳对上述第 1 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和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奥莎公司、李汉军共同答辩要点:1、认可原告徐太平在奥莎公司认购2000000 元股份,奥莎公司向原告出具入股证明函,原告入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要求奥莎公司退还股权投资款,涉嫌抽逃出资,违反公司法规定,不应退还;2、原告要求被告李汉军、奥莎公司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李汉军、黄艳个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艳未作答辩。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6 月 20 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湘 0121
民初 7187 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6 月 20 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湘 0121
民初 7187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徐太平返还出资款 2000000 元及利息(以 2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35%
公告编号:2019-041
自 2018 年 9 月 11 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徐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22800 元,公告费 560 元,共计 23360 元,由被告湖南奥莎动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不服本次判决结果,已提起上诉申请。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公司已提起上诉申请,后续将积极跟踪后续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将对公司资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公司已提起上诉申请,后续将积极跟踪后续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湖南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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