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25
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康仕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碧生、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汉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金平、陈怡龙、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湖南奥莎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更名为湖南奥莎动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8 月 14 日,原告和园公司(需方)与原湖南莎电梯
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合同金额为 1168.21 万元,电梯共计 72 台;第二条约定,合同签订后需方即支付给供方合同总额 20%的款作为定金,合同签订五个月内需方再支付给供方合同总额 80%的款;第四条约定,需方在签订合同时向供方提供建筑图,供方收到建筑图后实地测量并出示电梯土建布置图,需方须在收到供方提供的土建布置图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改和确认;第五条约定,需
方 2#、6#栋电梯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前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其他电梯根据需方
要求进行排产安装,所有电梯于 12 月 31 日前安装完毕;第十一条约定,由于非不可抗力的原因,供需双方均不能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要支付守约方合同总额 30%的违约金,此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双方均不得请求法院予以减少。由于非不可抗力的原因,供方不能按期交货的,应将合同总额每天 0.1‰的款项支付给需方作为违约金。由于需方的原因供方不能按期交货的,应将合同总额每天 0.1‰的款项支付给供方作为违约金,并每天按合同金额的每天万分之五向供方支付保管费。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则应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
总额每天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和园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向
被告奥莎公司支付款项 234 万元。2015 年 9 月 18 日、2015 年 9 月 22 日,被告
奥莎公司分别向原告和园公司发送型号为 NFP30-1000K 的自动扶梯 4 台、型号
为 NFP30-1000K 自动扶梯 2 台。2017 年 5 月 8 日,上述 6 台扶梯经质检部门检
验合格后交付给原告和园公司投入使用。原告和园公司所需电梯至今未向其他公司购买、使用。
另查明,2017 年 3 月 13 日至 2017 年 3 月 25 日期间,被告奥莎公司另行对
《电梯购销合同》中部分没有的规格、型号电梯绘制了土建布置图,原告和园公
司在土建布置图上盖章确认。2017 年 4 月 1 日,被告奥莎公司(乙方)与湖南
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绣五溪项目部、彭林(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该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价格以该补充协议为准,定金款按照原合同执
行,已经安装完 6 台扶梯验收合格支付该 6 台总价格的 80%,以后每批次按照
10 台计算,每安装完 10 台验收合格,支付该 10 台总价的 80%。彭林在甲方处
签名。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双倍返还定金计 470 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 30%的违约金350.46 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诉讼依据:原、被告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签订《电梯购销合同》,约定:本
合同金额为 1168.21 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总额 20%的定金。工期 2#、6#
栋电梯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前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所有电梯于 12 月 31 日前安装
完毕。双方均不能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要支付守约方合同总额 30%的违约金,此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双方均不得请求法院予以减少。合同签订
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付定金 234 万元,被告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出具了收据。被
告只向原告供电梯 8 台。由于被告至今仍不能提供电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开发的项目不能按期交付,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和园公司与奥莎公司签订的《电梯购销合同》约定奥莎公司向和园公司供应 72 台总价款为 1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