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26
公告编号:2019-044
证券代码:838677 证券简称:奥莎动力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否
执行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浙 0783 民初 3690
立案时间:2019 年 6 月 17 日
案号:(2019)浙 0783 执 3514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金华东阳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失信被执行人: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否
执行法院:四会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粤 1284 民初 86 号、(2018)粤 12 民终 1640 号
立案时间:2019 年 1 月 8 日
公告编号:2019-044
案号:(2019)粤 1284 执 147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3、失信被执行人: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否
执行法院: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湘 1202 民初 1504 号
立案时间: 2019 年 5 月 23 日
案号:(2019)湘 1202 执恢 263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归还申请执行人 125136 元及利息。
2、被告湖南奥莎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32928 元及违约金 2329.28 元。本案受理费2711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320 元,由原告合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91 元。(原告起诉时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3、1)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 1202 民 50 号民事判决;
2)解除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
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签订的《电梯购销合同》;3)
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返还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定金 424.97 万元;4)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
公告编号:2019-044
费 34616 元,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0798 元,共计 80414
元,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上述三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均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将对公司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协调处理。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目前正积极与申请人进行积极沟通,与相关各协调深讨处理债务事宜的可行议案,如达成可行方案将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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