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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9-04 19:00:30 股吧网页版
奥莎动力: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9-04



公告编号:2019-051

证券代码:838677 证券简称:奥莎动力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否

执行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湘 01 执 699 号

立案时间:2019 年 5 月 13 日

案号:(2019)湘 0103 执 1145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李汉军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总经理

执行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湘 01 执 699 号

立案时间:2019 年 5 月 13 日

公告编号:2019-051

案号:(2019)湘 0103 执 1145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否

执行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湘 0103 执 1302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2019)湘 0103 执 1145 号文件确定的义务:(2019)湘 01 执 699 号执行裁定

书确定的义务。

2、(2019)湘 0103 执 1302 号文件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湖南龙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湖南奥莎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梯货款 10 万元;二、驳回原告湖南奥莎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反诉被告湖南奥莎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反诉原告湖南龙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 10 万元;四、驳回反诉原先湖南龙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 3900 元,由原告湖南奥莎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1900 元,由被告湖南龙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2000;反诉案件受理费 2683 元,由反诉原告湖南龙盛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2000 元,由反诉被告湖南奥莎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683 元。

公告编号:2019-051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将对公司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协调处理。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目前正积极与申请人进行积极沟通,与相关各方协调探讨处理债务事宜的可行方案,如达成可行方案将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失信信息,消除失信被执行人的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网截图。

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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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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