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04
公告编号:2019-052
证券代码:838677 证券简称:奥莎动力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2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何国祯、冯健平、何振根、林健健、陈楚列、黄晓燕、叶洁华、卢珊、辛原宏、梁本多、黄志英、樊顺莲、巫泽苗、杨亚男、郑贵雄、徐秀珠、陈涛、吴丽芬、陈蔼慈、林准成、鄢毅梁、陈潮楚、李国强、冯兴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龚云、李雅纯、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汉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汉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松顺、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衡阳市大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赵彪
公告编号:2019-05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负责人:赵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松顺、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湖南云聚福机电产品营销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负责人:林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松顺、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珠海信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负责人:杨特兴、杨德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因原告何国祯、冯健平、何振根、林健健、陈楚列、黄晓燕、叶洁华、卢珊、辛原宏、梁本多、黄志英、樊顺莲、巫泽苗、杨亚男、郑贵雄、徐秀珠、陈涛、吴丽芬、陈蔼慈、林准成、鄢毅梁、陈潮楚、李国强、冯兴龙与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汉军、湖南云聚福机电产品营销中心(有限合伙)、衡阳市大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赵彪、珠海信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存在新增资本认购的纠纷,原告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偿还出资款合计 535.4 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原告何国祯诉讼请求及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大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连带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 25 万元;(2)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大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 25 万元为基数,按
照年利率 6%的标准,从 2017 年 9 月 16 日起计算至投资款实际返还之日止)。(3)
被告李汉军在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大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李汉军承担。
公告编号:2019-052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云聚福机电产品营销中心(有限合伙)连带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 10 万元;(2)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云聚福机电产品营销中心(有限合伙)连带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
1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的标准,从 2017 年 11 月 19 日起计算至投资款
实际返还之日止);(3)被告李汉军在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被告赵彪在被告湖南云聚福机电产品营销中心(有限合伙)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汉军、湖南云聚福机电产品营销中心(有限合伙)及赵彪承担。
2、原告冯健平诉讼请求及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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