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04
证券代码:838677 证券简称:奥莎动力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黎燕卿、刘冬媛、蔡树坤、简莲璋、叶莉娜、王一鸣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继刚、广东孙继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汉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湖南云聚福机电产品营销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衡阳市大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珠海信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特兴、杨德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因原告简莲璋、黎燕卿、叶莉娜、刘冬媛、蔡树坤、王一鸣与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云聚福机电产品营销中心(有限合伙)、衡阳市大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珠海信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存在新增资本认购的纠纷,原告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偿还出资款合计172 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原告简莲璋诉讼请求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 60 万元出资款项以及利息;(2)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3)被告湖南云聚福机电产品营销中心(有限合伙)、衡阳市大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珠海信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原告黎燕卿诉讼请求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 10 万元出资款项以及利息;(2)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3)被告湖南云聚福机电产品营销中心(有限合伙)、衡阳市大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原告叶莉娜诉讼请求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 20 万元出资款项以及利息;(2)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3)被告湖南云聚福机电产品营销中心(有限合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原告刘冬媛诉讼请求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 24 万元出资款项以及利息;(2)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3)被告衡阳市大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原告蔡树坤诉讼请求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 20 万元出资款项以及利息;(2)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3)被告湖南云聚福机电产品营销中心(有限合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原告王一鸣诉讼请求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 38 万元出资款项以及利息;(2)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3)被告湖南云聚福机电产品营销中心(有限合伙)、衡阳市大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对简莲璋的答辩
被告奥莎公司答辩要点:1、认可简莲璋分别向云聚福营销中心汇款 150000元、大晟公司汇款 350000 元、珠海信望汇款 100000 元且均签订了《合伙协议书》,约定简莲璋共计投资 600000 元,以入伙方式购买奥莎公司股份 300000 股,云聚福营销中心、大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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