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27 15:27:03 股吧网页版
龙善环保: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8678 证券简称:龙善环保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龙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回避表决情况。自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龙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
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龙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龙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的提案、决议
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规
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后 10 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反馈给提议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