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关于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
法律意见书
(2025)原石律意字第 0028 号
致: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春玲、王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 年 4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 公司 2025 年 4 月 24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有效;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 2025 年 4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025 年 4 月 24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四川锦美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并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也已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 时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金石
路 166 号天府宝座 B 座四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决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8068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9%。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现任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
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现场宣布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8068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8068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8068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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