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渝大成意字[2025]第 060 号
400024,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聚贤岩广场 9 号国华金融中心大厦 A 幢 27、28、29 层
27/F,28/F,29/F Tower A, Guohua Financial Center, NO.9 Juxianyan Plaza,
Jiangbeizui, Jiangbei District,400024, Chongqing, China
二〇二五年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
午14时30分在中国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70号重庆红岭医院总部大楼 6 楼小会议室召开,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俭波律师、彭敏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本所律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二、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与说明,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此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独立、客观、公正、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确信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9日召开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上发布了《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大会公告”),大会公告载明了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中国重庆市
渝中区经纬大道 770 号重庆红岭医院总部大楼 6 楼小会议室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审议议案与大会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大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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