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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6:18:21 股吧网页版
宇之光: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8714 证券简称:宇之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
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
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东方宇
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
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
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确定,年度股东会可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
项。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审议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重大资产购
买、出售、置换、投资等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0%以上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满足以下任意条件的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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