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8714 证券简称:宇之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
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职责。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审核;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
注的问题;
(十一)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
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根据情况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和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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