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8714 证券简称:宇之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
订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以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发行以及非公
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
集资金存放、使用、变更、监督、责任追究、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当为证券发行设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且该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该协议应当在证券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的存放在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
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被该等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相关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或相关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三)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