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8714 证券简称:宇之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
订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
合法和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
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使用的范围包括公司各部室、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及合并
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参股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合法和公平。及时披
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面向所有投资者,并在第一时间将有关公
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公司发生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未触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关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
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
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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