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国融证券
关于江苏凯嘉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融证券作为江苏凯嘉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处罚处理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否
行政监管措施
(二) 风险事项情况
因江苏凯嘉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嘉科技”或“公司”)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
局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16 号《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江苏凯嘉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春连、高新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江苏凯嘉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未
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春连、时任董事会秘书高新明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签署送达回证。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履行了对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凯嘉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春连、高新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措施决定书(2025)116 号)》
国融证券
2025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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