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8723 证券简称:银联信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北京银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银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银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行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和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北京银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但在下列情况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时生效,辞职报告生效前原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的监事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有权在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为聘请中介机构等监事履行职责所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应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除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外,还可有选择地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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