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7-28
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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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六月
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受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为天辰智能申请本次挂牌出具了《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内容,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中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承诺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反馈意见》特殊问题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
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公司从报告期初至今,对关联方的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年1月1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14年12月31日
天辰股份 1200 500 1700
天辰地产 1000 1000
合计 2200 500 2700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上述关联方占用的公司资金已全数收回。公司除上述资金占用外,不存在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因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治理机制执行尚不完善,上述资金占用未履行审议程序,亦未支付资金占用费,公司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已对此予以确认。
股份公司设立时,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三会一层,为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和有效管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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