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敦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itai Law Firm
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7号院1号楼1层101内03号 (F1-103) 商 铺
二○二六年五月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敦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敦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北京敦善文化艺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北京敦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且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6 年 4 月 20 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 20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www.neeq.com.cn) 披露了《北京敦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026 年 4 月 20 日 ,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www.neeq.com.cn)披露了《北京敦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于2026 年 5 月 13日下午13:30在北京敦善文化
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添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股东会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如下: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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