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8726 证券简称:敦善文化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北京敦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股东会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敦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北京敦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提供的担保;
(五)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 对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下列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二)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 交易(除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外)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四) 交易(除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外)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人民币;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融资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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