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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18:36:21 股吧网页版
敦善文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8726 证券简称:敦善文化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北京敦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敦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敦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 敦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
平、公正。公司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
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如未聘请董事会秘书,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制度中规定的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行使相关权利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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