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7-27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中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宝华大厦1204-1207室
电话:021-51096488传真:021-52567816
邮编:200060
目录
第一部分引言......3
一、释义......3
二、律师声明事项......4
第二部分正文......6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9
四、公司的独立性......12
五、公司的设立......14
六、公司发起人和其他股东......18
七、公司股本及演变......27
八、分公司......48
九、子公司......51
十、公司的业务......52
十一、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5
十二、主要财产......61
十三、重大债权、债务......70
十四、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5
十五、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76
十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7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9
十八、公司的税务及政府补贴......82
十九、环境保护、产品质量......83
二十、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84
二十一、业务发展目标......85
二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5
二十三、推荐机构......86
二十四、结论意见......87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中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中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中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海中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引言
一、 释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中主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指 上海中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主有限 指 上海中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中主股份前身
指董平、梅国清、陈荣、朱文军、天云睿海(上海)创业
发起人 指 投资企业、上海聚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同
创锦程新三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天云睿海 指 天云睿海(上海)创业投资企业
上海聚荟 指 上海聚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同创 指 深圳同创锦程新三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旺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中主股份的一家全资子公
旺品有限 指
司
中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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