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3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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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主承销商”)的委托,担任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成电光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发行及承销(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见证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1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证公告〔2024〕2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证公告〔2023〕1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的北证公告〔2023〕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中证协发〔2023〕18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
2、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已经进行了审阅、查验、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审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法定资格。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广发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10.00元/股于2024年8月20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138.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情况
2023年8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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