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8770 证券简称:合肥演艺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合肥演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合肥演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演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
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合肥演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
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
明理由。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等。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
公司置备保存,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平台发布。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年度报告通常于4月30日前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通常于8月31日前披露。公司自 愿披露季报的,公司可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但公司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