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证券代码:838790 证券简称:卡尔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山东卡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卡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卡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卡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拟披露信息经主
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
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
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由董事长签署后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
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
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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