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5
公告编号:2025-091
证券代码:838791 证券简称:鑫裕智造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签署协议的基本情况
为确保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
定的发展,公司股东齐义禧先生、齐义乐先生及齐义金女士于 2025 年 8 月 1 日
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对一致行动方式等内容作出具体约定。
具体情况如下:
1.2025 年 8 月 1 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齐仁祥先生
和齐义乐先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齐仁祥先生拟将持有的公司股份32,500,000 股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方式全部转让给齐义乐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齐义乐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 65,0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0.0000%。
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齐义禧先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 32,5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5.0000%;齐义乐先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 32,5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5.0000%;齐义金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 32,49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4.9999%。
3.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且《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权益生效前,齐义禧、齐义乐和齐义金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74.9999%的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且《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权益生效后,齐义禧、齐义乐和齐义金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99.9999%的表决权。
公告编号:2025-091
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齐义禧
乙方:齐义乐
丙方:齐义金
第一条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1、协议各方应当在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时,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
3、协议各方应当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提案权、表决权之前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必要时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促使协议各方达成采取一致行动的决定。
4、协议各方同时作为公司的董事,在董事会相关决策过程中应当确保采取一致行动,行使董事权利。
5、协议各方应当确保按照达成一致行动决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6、协议各方若不能就一致行动达成统一意见时,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项
公告编号:2025-091
执行。
第二条 协议各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协议各方均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对协议各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协议各方对因采取一致性行动而涉及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其可能的得知的协议他方的商业秘密负有合理的保密义务。
3、协议各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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