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8795 证券简称:风景园林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已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
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经理人员若干名。
第四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其他经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间相同。经理人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公司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经理人员实行月工资定额制,月工资额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条 经理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
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 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一)法律有规定;
(二)公众利益有要求;
(三)该经理人员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十二条 经理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十三条 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经
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人民币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
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任职资格的事项时。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与金融机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等)签署的单笔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含五百万元)的贷款及授信申请决策权,以及为签署上述合同以自有资产作为担保(不包括对外担保)、签署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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