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838798 证券简称:瑞星时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宁波瑞星时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上述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瑞星时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瑞星时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5 年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瑞星时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34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等)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做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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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内容应具体、明确,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七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给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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