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8799 证券简称:嘉农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嘉昕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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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嘉昕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浙江嘉昕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监事正常享有的监督权,履行正当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浙江嘉昕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会和职工
选举产生,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预、阻扰。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董事会秘书可以协助监事会做好会议准备工
作。
第七条 监事会可指定一名监事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
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会议应定期召开,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次数,具体由监事会主席根据监事会成员的建议而确定;
(二)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除外;
(三)监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会期、事由或议题及必要的表决会议材料、发出通知的时间;
(四)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书面提
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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