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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02 17:52:58 股吧网页版
嘉农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2


证券代码:838799 证券简称:嘉农股份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浙江嘉昕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嘉昕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合理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浙江嘉昕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监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监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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