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1
东莞证券
关于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风险提示性公
告
东莞证券作为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
广东华厦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
1 其他 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尚存在不确定 是
性。如果法院裁定公司破产清算,则公
司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 风险事项情况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泰科技”)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书》(编号(2025)粤 13
破申 144-1 号):“申请人广东华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
院已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进行登记立案,案号为(2025)粤 13 破申 144 号。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司送达申请 人提交的破产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若你公司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 的,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逾期未提出,则视为无异议,特此通知。”
申请人广东华厦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破产 申请书》:“被申请人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丧失 信用及经营能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 条第四条第一、三、四项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受理对 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综上,申请人广东华厦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丧失信 用及经营能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惠州中
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具体债务金额为 83.15 万元及违约金 26.11 万元。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1、截至本风险提示公告发布日,公司已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提交书 面材料《异议函》。公司债权人广东华厦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能否被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广东省惠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裁定公司破产清算,则公司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4.1 挂牌公司
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 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七)出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 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挂牌公司未按规 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如果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则公司需要按规定 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股票转让。
3、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十 三)被法院宣告破产。”
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则全国股转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4、无论法院是否依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公司破产清算,公司都将在现有基 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的运营工作。
三、 主办券商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风险情况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 相关风险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投资者关注并谨慎决策。
四、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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