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公告编号:2025-067
证券代码:838804 证券简称:恒泰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基本情况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5-062),8 月 2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员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送达的编号为(2025)粤 13 破申 144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已裁定对申请人广东华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科技”)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本次裁定的主要内容
惠州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编号为(2025)粤 13 破申 144 号主要内
容如下:
1、裁定结果:不予受理申请人广东华夏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惠州市恒泰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裁定理由:惠州中院认为:“被申请人恒泰公司是经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住所地位于惠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问题的答复》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之规定,申请人
公告编号:2025-067
主张其系被申请人恒泰公司债权人,仅提交设备购销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未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证明其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其申请恒泰公司破产清算主体不适格,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恒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恒泰公司异议称其公司是新三板挂牌企业,虽然公司确已陷入困境但仍积极采取多种自救措施,目前仍在正常生产经营,还有订单待交付,恒泰公司具备破产重整价值,不应受理申请人对恒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综上,应给予有持续运营能力的被申请人一定的时间,以利于其更妥善地解决债务问题,实现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共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定,裁定如下:不子受理申请人广东华厦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三、对公司的影响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意味着本次破产程序未能启动,公司目前无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事项导致的破产风险已暂时消除。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经营管理权保持不变,董事会及管理层将继续履行职责。
四、风险提示
公司正在准备实施破产重整,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网站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粤 13 破申 144 号)
特此公告。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