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8804 证券简称:恒泰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敦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相对方,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接受证券监管部门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公开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或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公司相关协议的保密义务、引致不正当竞争、导致公司及他人受到较大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影响以及损害公司、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豁免披露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涉及其他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事项,依法应当豁免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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