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38804 证券简称:恒泰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整投资意向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为意向协议,旨在载明双方就公司预重整/重整投资初步达成意向,以促进双方后续开展进一步的具体商谈。本次合作的具体内容以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及届时签署的具体协议为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及子公司惠州市恒泰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向惠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预重整/重整,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及子公司是否能够进入预重整/重理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收到法院裁定预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的通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025 年 11 月 11 日,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与马志雄先生签署《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框架协议》”)。现将该框架协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框架协议签署背景与概况
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及子公司惠州市恒泰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惠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重整,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
重整。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2025 年 9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申请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
为解决公司债务问题,尽快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经公司与马志雄先生友好协商,马志雄先生有意向成为公司重整投资人,参与公司重整投资。2025年 11 月 11 日,公司与马志雄先生签署了《重整投资框架协议》。
二、框架协议签署情况
(一)协议合作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姓名 马志雄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公民身份证号码 640381200012XXXXXX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2、与公司的关系:马志雄先生与公司不存在任何股权关联,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任何股份或权益。也不曾在公司的任何关联公司中担任任何职务。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三、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马志雄
乙方: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1.1 意向投资方案详见本意向框架协议之附件。
1.2 各方确认,甲方及/或甲方指定、设立或认可之主体拟以单体或联合体形式争取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乙方本次重整。
1.3 各方确认,若甲方中选为重整投资人,甲方重整投资款主要用途如下:
(1)支付有财产担保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时的现金清偿;
(2)支付职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时的现金清偿;
(3)支付普通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时的现金清偿;
(4)支付破产费用;
(5)剩余资金将用于补充乙方流动资金,用于日常业务运营。
1.4 意向投资方案生效的条件
下列条件全部达成之日,意向投资方案生效:
(1)人民法院决定/裁定乙方进入预重整及后续重整程序;
(2)丙方出任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或成员)或重整管理人(或成员);
(3)甲方在预重整/重整程序之公开招募投资人程序中选为重整投资人并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4)与意向投资方案对应的《预重整方案》获得预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5)与意向投资方案对应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6)与意向投资方案对应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7)乙方及其重要子公司进行协同重整,相关债务问题均在协同重整中一并解决。
1.5 意向投资方案调整的条件:
下列条件全部达成之日,甲方按《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调整意向投资方案并出任重整投资人,并据《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落实重整投资事宜:
(1)人民法院决定/裁定乙方进入预重整及后续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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