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8804 证券简称:恒泰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0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对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者;(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最近 36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两次及以上的;
(四)最近 36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及以上或批评三次及以上的;(五)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会得解除其职务。
现任董事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六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有权提名不超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的一名或数名候选人)。提名主体应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基本情况及关于其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声明等文件。董事会负责对所有候选人(包括股东提名者)进行形式审核,以确保其符合《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除存在法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应将所有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七条 董事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职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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