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5 15:45:33 股吧网页版
信力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38807 证券简称:信力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广东信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 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具体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三章股份第二十三条:公司可回购股 第三章股份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
份的情形: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一)减少注册资本;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二)与其他公司合并; 份:

(三)奖励职工;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四)异议股东要求回购。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转让或者注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销。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章股东权利第三十二条(五):股 第四章股东权利第三十二条(五):查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
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