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招金膜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招金膜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招金膜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以及《山东招金膜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从业办法》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4 月 1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山东招金膜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 9:30 在
山东招金膜天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冷启龙主持。
经查验,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108,620,000 股,代表公司 86.07%的表决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远程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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