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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4-1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金兴机械: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4-11

股票发行之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金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之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GuantaiLawFirm

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竹路7号万科松湖中心7栋105号;邮编:

523808

105#,7thBuilding,VankeSonghuCenter,7XinzhuRoad,SongshanLakeSci.&Tech.

IndustryPark, DongGuan,Guangdong,P.R.C;Postalcode(PC):523808

电话(TEL):+86-769-23075361 传真(FAX):+86-769-23075362

网址 (U):www.gdgtlawfirm.com 电邮(E):gdgtlawfirm@gdgtlawfirm.com

股票发行之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金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之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2017)莞泰法意字 003号

致:广东金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金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发行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股票发行之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四)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及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五)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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