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8
证券代码:838832 证券简称:元亨利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9月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1月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志毓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冬梅、尹淑红,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旭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保富、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飞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保富、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黄旭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保富、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谢宗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保富、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张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保富、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钟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该案系张志毓与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利”)的民间借贷纠纷,2016年1月27日,张志毓与元亨利、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恒贞”)签订借款协议,元亨利向张志毓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一恒贞、黄飞雪、黄旭文、谢宗选、张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6月1日张志毓与申请人元亨利、一恒贞、黄飞雪、黄旭文、谢宗选、张斌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达成了调解。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2018年6月1日,张志毓与申请人的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张志毓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2018年6月13日前付清。
二、申请人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黄旭文、谢宗选、黄飞雪、张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9月13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91执7080号执行通知书:
一、责令被执行人向张志毓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3960000元。
二、负担申请执行费81360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志毓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为被执行人的书面异议。
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3月9日,金一公司与一恒贞签署《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原告拟认购一恒贞93,670,000股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认购价1.601元,认购金额149965670元,交易完成后,原告持有一恒贞51%的股权,成为公司控股股东。2016年4月7日。一恒贞发布《股票认购公告》载明:股份认购缴款起止日期为2016年4月12日-4月30日。认购成功的确认方法是2016年4月30日前公司收到汇款底单,并确认认购人的认购资金到账无误后,以电话或邮件方式通知认购人股份认购成功。2016年4月28日,金一公司通过华夏银行向一恒贞指定的验资账户汇款149965670元作为股份认购款。2016年5月25日,一恒贞委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该所出具了[2016]京会兴验字第04010061号验资报告;
2016年9月14日,一恒贞公司向金一公司分别多笔转账共计149965670元,转账摘要均显示为退还股份认购款。金一公司在验资后又将股份认购款全部转出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2018年11月9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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