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8
公告编号:2019-029
证券代码:838832 证券简称:元亨利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及裁定公告补发的声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网站发布了《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披露了近期公司的涉及诉讼的事项,具体案情如下:
该案系张志毓与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利”)的民间借贷纠纷。
2018年6月8日张志毓与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利”)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恒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91民特44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元亨利还张志毓1000万元本金,偿还张志毓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一恒贞、黄旭文、谢宗选、黄飞雪、张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18年9月13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91执7080号执行通知书:一、责令被执行人向张志毓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3,960,000.00元。二、负担申请执行费81,360.00元。
公告编号:2019-029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志毓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为被执行人的书面异议。
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3月9日,金一公司与一恒贞签署《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原告拟认购一恒贞93,670,000股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认购价1.601元,认购金额149965670元,交易完成后,原告持有一恒贞51%的股权,成为公司控股股东。2016年4月7日。一恒贞发布《股票认购公告》载明:股份认购缴款起止日期为2016年4月12日-4月30日。认购成功的确认方法是2016年4月30日前公司收到汇款底单,并确认认购人的认购资金到账无误后,以电话或邮件方式通知认购人股份认购成功。2016年4月28日,金一公司通过华夏银行向一恒贞指定的验资账户汇款149,965,670.00元作为股份认购款。2016年5月25日,一恒贞委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该所出具了[2016]京会兴验字第04010061号验资报告;
2016年9月14日,一恒贞公司向金一公司分别多笔转账共计149,965,670.00元,转账摘要均显示为退还股份认购款。金一公司在验资后又将股份认购款全部转出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明,根据上述事实
公告编号:2019-029
作出了(2018)豫0191执异10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一、追加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2018)豫0191执708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149,965,67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项已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如果本次得以执行完毕,公司将会解除同张志毓该笔借款的法律风险。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给投资者等相关人员或单位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细则》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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