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08
公告编号:2020-007
证券代码:838832 证券简称:ST 元亨利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7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4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月梅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建昌、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黄旭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保富、岳二超,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谢宗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保富、岳二超,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0-007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旭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保富、岳二超,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该案系 2014 年 9 月 1 日谢宗选向张月梅借款 70 万,2016 年 9 月 9 日谢宗选
再次向张月梅借款 140 万,约定月息 2 分,河南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元亨利”)为该两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案情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判决公告(补发)》(公告编号 2018-006)。(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谢宗选、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欠款本金 210 万元及利息暂定 3 万元,被告黄旭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4 月 8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 2018
年 9 月 17 日作出的(2018)豫 0191 民初 362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谢宗选、黄旭文、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张月梅偿还借款 672,265 元,并按月利率 2%支付自 2016 年 12 月 8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谢宗选、黄旭文、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张月梅偿还借款 1,231,950 元,支付利息 94,250 元,并按月利率 2%
支付自 2017 年 4 月 2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张月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次涉及诉讼案件均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谢宗选、黄旭文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公司正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与协调,争取早日妥
公告编号:2020-007
善解决此事。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借款本金 1,904,215 元及利息 94,250 元。上述事项已对公司的
日常经营活动造成了不利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以上事项已对公司的财务活动造成了不利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 0191 民初 3620 号《民
事判决书》
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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