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8841 证券简称:东方阿胶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东阿东方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4月1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东阿东方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东阿东方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山东东阿东方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一节 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且超过【50 万元】的交易;
(十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董事会通过的职权 。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条第(二)、(十三)、(十五)项职权。董事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当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做出,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应当明确具体。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股东大会确定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
易、借贷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单笔或对同一事项累计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交易进行审批;董事会对于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
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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