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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24 16:16:58 股吧网页版
川净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24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00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 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作出决议,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公告了《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由于公告内容有误,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网站(www.neeq.com.cn)公告了《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公告)》《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更正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除上述内容更正外,公告中的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崔静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参会股东登记表等进行了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列席人员: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299.9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9980%;

2、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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