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证券代码:838858 证券简称:伊斯佳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珠海伊斯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本议案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明确珠海伊斯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珠海伊斯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最高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
司章程行使职权,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行为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通知
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日前三日发出。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
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对书面提议进行审核,提议符合本规则第七条之规定的,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第六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对监事提交的会议提案进行审核,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议题明确、事项具体;
(四)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八条 会议通知
的内容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专人送出、邮件、电话。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或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表决票递交会议主持人。会议以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可
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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