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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17:31:21 股吧网页版
伊斯佳: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38858 证券简称:伊斯佳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珠海伊斯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伊斯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伊斯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 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伊斯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促进资源的系统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降低融资费用,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有利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

为。

二、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进行的以赢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

的投资行为: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设立或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

(四)购买、出售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对外融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向商业银行或非 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融资行为,包括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公司发行股 票或债券等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三、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
无权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

第六条 公司拟实施第四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
务部门协同财务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 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 批程序。

第七条 就第四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
并据以作出决定:(一)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有明示或
隐含的限制;

(二)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

(五)就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第四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标
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披露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对于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投资,若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

第九条 第四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达到公司章程规定需董事会审议标准之一
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除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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