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38858 证券简称:伊斯佳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珠海伊斯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伊斯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伊斯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
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公司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
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 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
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
章程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计程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本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九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被担保对象;
(二)为被担保对象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为被担保对象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被担保对象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抵押和质押合同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为被担保对象;
(二)为被担保对象的实际控制人;
(三)在被担保对象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被担保对象的法人单位、被担保对象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被担保对象或者其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被担保对象或者其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其他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合理原因,并说明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
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
的,若交易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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