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18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琪嘉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国际金融中心 B 座 45 层
电话:0551-65226519 传真:0551-65226502 邮编:230001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琪嘉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2 德恒合肥法意 062-3 号
致:安徽琪嘉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琪嘉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许飞律师、徐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琪嘉日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出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会议决
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网上公告了《安徽琪嘉日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安徽琪嘉日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09:00 至 11:00,在安
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新蔡工业园龙河路 6 号安徽琪嘉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文中主持,就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公司股东共计 43 名,总股份数 3216 万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9 名,代表公司股份 2239.2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9.6269%。缺席
股东 34 人,代表公司股份 976.8 万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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