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7-29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中闻法意字【2016】第10号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邮编:100007
电话:(8610)51783535 传真: (8610)5178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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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声明事项......1
第二章释义......2
第三章正文......4
一、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及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及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6
四、公司的设立......9
五、公司的独立性......15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18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23
八、公司的业务......37
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0
十、公司的主要资产......45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51
十二、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等重要事项......55
十三、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6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6
十五、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8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2
十七、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67
十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69
十九、公司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70
二十、公司的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71
二十一、推荐机构......71
结论......71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中闻法意字【2016】第10号
致: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水木环保”)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新三板挂牌项目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水木环保的委托,担任该公司在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下称“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及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章声明事项
1.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与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意见的任何评价。
2.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3.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及说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全部文件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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