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3 15:33:02 股吧网页版
诺安智能: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38878 证券简称:诺安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深圳市诺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3 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诺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诺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诺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可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和决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召开一次。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

(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对董事会的决策事项进行专题论证或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或 5 日以
前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紧急情况下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
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一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