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38878 证券简称:诺安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深圳市诺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3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诺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诺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诺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及其他费用;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将资金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无偿使用公司的土地房产、设备动产等资产或者无偿使用公司的劳务等人力资源;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等占用情形。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杜绝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垫付、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发生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公司章程》、《深圳市诺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深圳市诺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管理责任及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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