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公告编号:2025-037
证券代码:838878 证券简称:诺安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深圳市诺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3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诺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诺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诺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告编号:2025-037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及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外,如相关承诺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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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七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的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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